%%L1%%L1%%L2%%L2
一、本件被告所犯罪嫌:
(一)「販賣」部分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(下稱毒品條例)第2項「販賣第二級毒品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」規定之罪。
(二)「轉讓」部分「轉讓第二級毒品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規定之罪。
二、可見,不管是「販賣」或「轉讓」1.2級毒品,其罪責都是非常非常重的。現行刑法已將第56條「連續犯」規定刪除,故目前刑罰係採「一罪一罰」~
要視本案過程才知有否空間將刑事責任低至最低>持有~~並非販賣之意圖
尚未補充說明的部份可來信發問或電洽諮詢既可
參考資料
事務所執業經驗談~
%%L2%%L2%%L2%%L1
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。